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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更生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應釋明其住所地為南投縣南投市○○里○○○路45號,並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㈡提出聲請人98年起迄今之所有存款帳戶往來明細影本。
㈢聲請人應提出二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㈣提出98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還款協議書、98年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另說明何時毀諾?毀諾之理由是否即為聲請狀所附證物6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所為扣薪之強制執行?如是,現今是否仍在執行中抑或已執行完畢?迄今執行之總金額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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