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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投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黃世佳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9月9日投草警刑字第1000013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及強力膠四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世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0年8月31日8時許。
(2)地點:南投縣草屯鎮○○路○段232號前(3)行為:以強力膠滲入塑膠空袋搓揉之方式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在警訊之自白。
(2)經警當場查獲。
(3)扣案之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及未開封之強力膠四條 。
(4)現場相片四張。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因涉犯強盜案件,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且強力膠吸食之數量不低,無業,資力窘困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拘留貳日。
四、另扣案之含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及強力膠四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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