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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投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受處分人 蔡蒼龍即蔡清溪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投秩字第2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蒼龍即蔡清溪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 1日。
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定處罰鍰2,000 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應繳納之罰鍰2,000元逾期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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