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2,埔秩易,1,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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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埔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黃信德
上列受處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 年2月18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裁定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德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 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著有明文。

三、經核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通知書、送達證書結果,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被受處分人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2,000元逾期未繳納,本院審酌受處分人之違反動機、目的、手段、品行、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如易以拘留,以900 元折算1 日為當,則罰鍰總額折算為2.2 日,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2 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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