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3,投秩易,1,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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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投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受處分人 林進傳
林世敏
林永意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秩字第4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傳易處拘留伍日。

林世敏易處拘留貳日。

林永意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進傳、林世敏、林永意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處罰鍰8,000 元、2,000 元、5,000 元均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林世敏、林永意應繳納之罰鍰各2,000元、5,000元,均逾期未完納,以900 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受處分人林世敏、林永意各應易以拘留2日、5日;

另受處分人林進傳應繳納罰鍰8,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結果,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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