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5,埔秩,11,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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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埔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巫泓煜
曾振隆
高培倫
洪岳臨
洪博彥
陳柏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7 月19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050013213號移送書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泓煜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又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曾振隆、高培倫、洪岳臨、洪博彥、陳柏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被移送人巫泓煜、曾振隆、高培倫、洪岳臨、洪博彥、陳柏瑋於民國105 年7 月10日23時55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0號之熱帶嶼KTV (下稱前揭A 時地)因細故發生爭吵而互相鬥毆,經民眾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下稱埔里分局)報案後,為埔里分局到場查獲。

又被移送人巫泓煜另於105 年7 月11日0 時26分許,在南投縣○○鎮○○路0 號之埔里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室(下稱前揭B 時地)加暴行於陳柏瑋、邱昱勳,亦經民眾向埔里分局員警報案,並亦為埔里分局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上開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巫泓煜、曾振隆、高培倫、洪岳臨、洪博彥、陳柏瑋於埔里分局自承綦詳,有被移送人巫泓煜、曾振隆、高培倫、洪岳臨、洪博彥、陳柏瑋於埔里分局所作之調查筆錄可稽。

㈡熱帶嶼KTV 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25張、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室監視器畫面截圖16張。

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處罰如下:㈠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巫泓煜、曾振隆、高培倫、洪岳臨、洪博彥、陳柏瑋於前揭A 時地互相鬥毆已違反前揭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巫泓煜、曾振隆、高培倫、洪岳臨、洪博彥、陳柏瑋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各處3,000 元之罰鍰。

㈡次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甚明。

被移送人巫泓煜於前揭B 時地加暴行於陳柏瑋、邱昱勳之行為,已違反上揭規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巫泓煜上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地點為埔里基督教醫院之急診室,對於現場執行急救之醫護人員或受急救之病患均影響甚鉅,且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亦非輕微,並審酌被移送人巫泓煜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等情狀,裁罰6,000 元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款,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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