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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埔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楊于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 年度投埔警偵秩字第10500156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于嫻無正當理由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楊于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7月4日某時。
(二)地點:於南投縣○○鎮○○路00號在「露天拍賣購物網站」架設廣告販售「野人谷防身用品伸縮棒、甩棒」等物品。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于嫻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自上開網站擷取之廣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蕭元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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