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5,投秩,41,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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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被移送人 張培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投集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培煌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手槍(瓦斯)壹支(含手槍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5年5月29日15時10分。

⑵地點:南投縣集集鎮○○路00號(集集火車站)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張培煌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職務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暨親友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移送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暨照片、蒐證照片及似真槍之手槍(瓦斯)1 支(含手槍彈匣1個)扣案可佐。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扣案似真槍之手槍(瓦斯)壹支(含手槍彈匣壹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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