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5,投秩,44,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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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吳招憬
被移送人 張凱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投投警偵字第1050013718號移送書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招憬、張凱淳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黑色西瓜皮安全帽壹頂、七星劍壹把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吳招憬、張凱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6月1日21時31分。

㈡地點:南投縣○○鄉○○村○○路○段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吳招憬持七星劍1 把,而張凱淳持黑色西瓜皮安全帽1頂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吳招憬、張凱淳均就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自承綦詳,有被移送人吳招憬、張凱淳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所作之調查筆錄可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2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現場照片7 張、扣案黑色西瓜皮安全帽及七星劍之照片3 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8,000 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核被移送人吳招憬、張凱淳上揭互相鬥毆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另扣案七星劍1把、黑色西瓜皮安全帽1 頂均分別為被移送人吳招憬、張凱淳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係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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