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5,投秩,46,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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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投投警偵字第105001433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源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俊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 年7 月20日19時30分許、同年月23日9 時15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市○○路○段000號(仁愛中醫診所)。

㈢行為: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俊源之調查筆錄,其自承於105 年7 月20日19時30分許於上揭地點乞討叫化,並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警員到場勸阻。

㈡被害人賴英仁之警詢筆錄,渠陳述被移送人陳俊源再於105年7 月23日9時15分許於上揭地點乞討叫化等語綦詳。

㈢現場照片6 張。

三、核被移送人陳俊源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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