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7,投秩,13,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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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投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杜○○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杜○○之父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杜○○之母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5 月31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0700107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即杜○○之父、杜○○之母加以管教。

扣案之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5月25日21時4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巷0 ○0 號(音樂王KTV 內)。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鐵質伸縮警棍1 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扣案物、現場照片各2 張。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鐵質伸縮警棍1 支。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次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鐵質伸縮警棍,屬行政院95年5 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警棍類之鐵質伸縮警棍,自屬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

被移送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鐵質伸縮警棍,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

四、又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處罰;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係90年8 月份出生,其違反本法行為時係滿14歲以上而未滿18歲之人,爰依上開規定減輕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即杜○○之父、杜○○之母加以管教。

另扣案鐵質伸縮警棍一支,係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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