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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埔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被移送人 沈家慶
陳兆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4 月19日投仁警偵字第10800043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家慶、陳兆寬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沈家慶、陳兆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 年4 月13日12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仁愛鄉台14線80.2公里處(即仁愛鄉農會對面巴蘭市集)。
(三)行為:被移送人沈家慶、陳兆寬於上揭時地,因細故發生爭吵,被移送人沈家慶、陳兆寬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沈家慶、陳兆寬分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7 張。
三、核被移送人沈家慶、陳兆寬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沈家慶、陳兆寬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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