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8,投秩,27,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
被移送人 賈文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9 月11日投集警偵秩字第10800123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賈文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得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8日下午4時25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0000號(統一超商集利門市)。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108 年9 月8 日之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三)現場照片3 張及被移送人於行為當日身著留有強力膠殘渣之紅色上衣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前曾於106 至107 年間因吸食強力膠行為,經本院以106 年投秩字第25號、107 年度投秩字第1 及7 號、107 年度埔秩字第5 號裁定裁處罰鍰及拘留,此有其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再為本件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兼衡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而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 只,業經被移送人自承為其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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