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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劉建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1月15日投竹警偵秩字第10800175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 年10月30日21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街000 號(竹山高中校園內弘道樓3 樓走廊)。
(三)行為:被移送人與黃○品、張○瑋、楊○賢、葉○佑於上揭時地,因細故發生爭執,進而徒手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品、張○瑋、楊○賢、葉○佑、張宏名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2 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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