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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處罰人 陳子欽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投秩字第1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欽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
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子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定處罰鍰3,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以107 年度投秩字第16號裁定裁處罰鍰3,000 元,並於108 年1 月15日確定,且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108 年2 月10日投興警偵字第1080001144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送達證書、本院107年度投秩字第16號裁定、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為3,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3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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