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9,投秩,13,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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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明法


徐嘉鴻


陳楷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3月5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0900036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法、徐嘉鴻、陳楷閎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9年1月9日23時8分許。

(2)地點:南投縣草屯鎮新富路虎山公園。

(3)行為:被移送人林明法、徐嘉鴻、陳楷閎,因細故發生爭執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被移送人林明法、徐嘉鴻、陳楷閎均於前揭時間在南投縣草屯鎮新富路虎山公園聊天時,因被移送人林明法、徐嘉鴻與被移送人陳楷閎互看不順眼而發生爭執,遂互相鬥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林明法、徐嘉鴻、陳楷閎於警詢時自承綦詳;

復有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證。

足認被移送人林明法、徐嘉鴻、陳楷閎有互相鬥毆之行為,應屬信實。

是被移送人林明法、徐嘉鴻、陳楷閎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等情狀,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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