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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林進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11月10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0900228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貳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 年11月2 日14時3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0 段000 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 張、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2 只。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及其前已有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而遭法院處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內含強力膠殘渣塑膠袋2 只,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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