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10,埔秩,5,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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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埔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柯位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7月29日投埔警偵字第11000138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位卓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手銬壹副(含鑰匙壹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7月15日17時25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里○○路0段000號。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手銬1副(含鑰 匙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2張、扣案之手銬1副(含鑰匙1支)。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次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手銬,屬行政院75年6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警銬,依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

被移送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手銬,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手銬1副(含鑰匙1支),係公告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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