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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投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蔡廷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1 月30日投竹警偵秩字第11000015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廷國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 年1 月16日22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里○○路000巷0號及10號前。
(三)行為:以灑金紙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小珠、詹程翔、蘇農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8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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