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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埔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絲國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22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1300065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絲國文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3月19日12時30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鎮○○○路000號。
㈢行為:以藉酒侵入住家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潘伊釩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7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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