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93,埔秩,1,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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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投埔警刑秩字第○九三○○三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移送人鄭文榮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凌晨一時五分。

⑵地點:南投縣埔里鎮○○里○○路六號「唐老鴨玩具店」。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三、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坦承有少年施懷荏於右記時間,聚集在其經營之「唐老鴨玩具店」內之自白。

⑵證人施懷荏、張欽能之證言。

⑶卷附之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現場臨檢紀錄表、南投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件。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前開規定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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