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秩字第二號
移 送機 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投埔警刑秩字第○九三○○三五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日止。
(二)地點:南投縣埔里鎮○○路一二七號金山大飯店。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高萬號於右揭時地姦宿,每日代價新台幣一至三百元不等。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高萬號之證詞。
(三)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檢查記錄在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拘留二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