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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投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5月6日投草警刑秩字第097000081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塑膠袋物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29日10時2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草屯鎮○○路116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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