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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埔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投埔警刑字第09800217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之建築物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按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17日3時4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埔里鎮○○路238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前揭時、地,無正當理由隱藏於上開無人居住之建築物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胡少輝之證言。
(三)經警當場查獲,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相片附卷足稽。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46條、第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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