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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投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投興警偵社字第09900086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為鉦隆五金回收企業社負責人,明知其車號6J-7880自小貨車上所載之鋁材來歷不明,仍予以回收,且未迅即報告警察機關,因認被移送人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又按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甲○○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乃屬專處罰鍰之案件,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亦可資參照,移送機關移送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移送機關應依法另為處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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