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2,投秩,4,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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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被移送人 陳鈺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 年5 月31日投興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其丈夫排班問題,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1 時39分8 秒許,於南投縣草屯鎮不詳地點之友人住處(移送書誤載為南投縣南投市○○路○段000 巷00弄00號),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鄒慶祥家用電話;

又於102 年5 月8 日2 時32分19秒至同日4 時22分56秒止,連續撥打被害人鄒慶祥行動電話,共計6 通;

復於102 年5 月8 日2 時31分3 秒許撥打被害人莊振府行動電話,以在深夜時間撥打且於接通後隨即掛斷電話之方式藉端滋擾被害人鄒慶祥、莊振府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鄒慶祥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委託書。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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