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NTEM,103,投秩,3,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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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投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蔡崑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3 年5 月12日以投草警偵秩字第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崑瑋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 時間︰民國103年4月7日22時46分起至同日23時24分止。

(二) 地點︰南投縣草屯鎮○○路00號(敦和宮)。

(三) 行為:於上揭時、地門外供桌旁無故點燃多把香,使香 火大量燃燒,並以雙手共持兩把香火,於宮門外供桌旁 焚火、遊走,顯有致生危害之虞。

二、被移送人蔡崑瑋對於上揭時、地遭警查獲之行為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余宗育、李瑛峻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錄影截取照片、手機翻錄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是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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