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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投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受處分人 吳宣融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投秩字第4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宣融易以拘留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定處罰鍰2,000 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移送機關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5年11月24日投投警偵字第1050022989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院105 年度投秩字第48號裁定各1 份為證,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受處分人吳宣融應繳納之罰鍰2,000 元逾期未完納,以900元折算1日,受處分人吳宣融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蕭元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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