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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投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世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0月29日投投警偵字第1070022476 號移送書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賢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世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24日。
(二)地點:南投縣○○鄉○○巷0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世賢於前揭時、地,透過網路帳號「sam0000000」登入並利用露天拍賣購物網站,於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上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質甩棍(下稱系爭甩棍),經移送機關循線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次按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販賣之系爭甩棍,為行政院95年5 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A 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警械種類「棍」之「鋼(鐵)值伸縮警棍)」,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於上揭時、地透過網路帳號「sam0000000」於露天拍賣購物網站販售系爭甩棍,並有露天拍賣購物網頁擷取畫面6 張在卷可稽。
是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論處。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其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與其手段、智識、及獲利等一切情狀,認被移送人係不諳法令而違反上揭法規,且為警查獲後願配合調查及態度良好,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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