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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喻泉復
王建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7 月25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149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喻泉復、王建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7月7日20時17分許。
(2)地點:南投縣○○市○○○街00號。
(3)行為:被移送人喻泉復、王建璋,因細故發生爭執而互相 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緣被移送人喻泉復、王建璋前揭時間一同至址設南投縣○○市○○街00000 號之一炙禪餐廳聚餐,而雙方用餐完畢欲離開一炙禪之際,被移送人喻泉復因不滿被移送人王建璋為何要請朋友到現場而發生爭執,遂互相鬥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喻泉復、王建璋於警詢時自承綦詳;
復有現場照片7 張及光碟1 份附卷可證。
足認被移送人喻泉復、王建璋有互相鬥毆之行為,應屬信實。
是被移送人喻泉復、王建璋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等情狀,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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