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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吳俊諭
洪沅誠
魏熙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2月25 日投投警偵字第108000041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諭、洪沅誠、魏熙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2月6日1時50分許。
(2)地點:南投縣○○市○○○街00號(嘉年華KTV)。
(3)行為:被移送人吳俊諭、洪沅誠、魏熙庭,因細故發生爭 執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緣被移送人吳俊諭、洪沅誠、魏熙庭於前揭時地,因吳俊諭於酒醉狀態中向洪沅誠、魏熙庭嗆聲稱「看三小、看要怎麼樣都來」等語,致洪沅誠、魏熙庭心生不滿而發生爭執,遂互相鬥毆等情,業據被移送人吳俊諭、洪沅誠、魏熙庭於警詢時自承綦詳;
復有現場照片6張及光碟1份附卷可證。
足認被移送人吳俊諭、洪沅誠、魏熙庭有互相鬥毆之行為,應屬信實。
是被移送人吳俊諭、洪沅誠、魏熙庭互相鬥毆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足堪認定。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等情狀,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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