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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投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謝如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4 月5 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900072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如山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16時10分許在南投縣○○市○○街00巷00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以其本名「謝如山」登入臉書,在臉書網頁散佈:「2020台灣大選出現很多不合理的現象,僅先列舉一二:⒈【中選會為什麼突然增設約1500個投開票所?】台灣人口沒有爆增,投開票所卻從一萬五、六千個,增設約1500個,總數成為一萬七千多個?但是增設的地點卻多數不是在人口集中區或增加區!?中選會雖解釋:〈要平均減少各投開票所人數〉,但是有朋友實際調查過:事實並非如此!⒉【已使用數十年的塑膠製投票箱,在很多投開票所被更換為臨時性紙製投票箱?並在紙製投票箱底舖上一片白色硬紙板!?】中選會應該能認識到:在紙板與箱底間會出現一個暗夾層,夾層中可以暗藏近百張選票而不易被察知!數十年來,各投開票所都是使用曾經反覆使用的塑膠製投票箱。
因此中選會應存放有近五萬個以上塑膠製投票箱供每年備用。
這次只增加1500個投開票所,時間上完全來得及再增製4500個塑膠製投票箱。
但這次很多地區的投開票所卻更換為臨時性紙製投票箱!箱底更舖放一片白色硬紙板。
中選會也許會解釋:〈為防止箱底不平,易扯破選票〉。
但是,以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曾經多年擔任市長及律師的經驗,應該能清楚認知:【夾層中可以事先暗藏近百張選票而不易被察知!】,難道中選會不知道必須要防弊並避嫌嗎?其他還出現許多異於常情的不合理現象,在此先不再贅述。」
之不實訊息(下稱該訊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犯行,無非係以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函、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臉書畫面截圖等為其論據。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該訊息為其於臉書所張貼,惟否認係散佈謠言,並辯稱:該訊息是其轉貼的,因其看到過這樣的新聞,所以其覺得應該要質疑,也期待中選會的澄清,且其沒有公權力,沒有辦法了解事實,僅係希望事實更明確點等語。
經查,該訊息雖易使聽聞者對於該訊息所指之中選會產生負面觀感,然此究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條項所規定須引起公眾之畏懼及恐慌有別,自難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前開規定相繩;
又該訊息或亦可能衍生人民對中選會之某程度不信任感,然此部分是否會轉化成公眾之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仍屬有疑,此外,移送機關復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該訊息而產生畏懼或恐慌情緒之證據,自難認被移送人之所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而與「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要件不符,從而,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因舉證不足,尚屬不能證明,依上開說明,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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