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18日14時許。
- (二)地點:南投縣○○鎮○○街000號住處。
- (三)行為:被移送人使用網路至臉書「草屯人」社團(公開社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 (二)被移送人傳送之系爭貼文截圖。
- (三)臉書「草屯人」社團「關於」內容所載:草屯人社團為「
- (四)檢舉人提出之網頁截圖。
-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在刊登臉書「草屯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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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投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莊英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7月16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1000146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英志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5月18日14時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街000號住處。
(三)行為:被移送人使用網路至臉書「草屯人」社團(公開社團)發表「剛剛收到消息雙北巿封城了」等文字(下稱系爭貼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
(二)被移送人傳送之系爭貼文截圖。
(三)臉書「草屯人」社團「關於」內容所載:草屯人社團為「公開」社團,「任何人都能看到社團成員名單和他們發布的貼文截圖」。
(四)檢舉人提出之網頁截圖。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地在刊登臉書「草屯人」社團發表系爭貼文,惟辯稱其係為提醒鄉親如要去臺北辦公,須注意自身安全等語。
然本院審以目前疫情嚴峻,尤其自110年5月15日起,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新增180例COVID-19本土案例,其後數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接連公布單日新增破百本土案例,是斯時正值民眾揣測後續防疫措施之關鍵時刻,任何對於疫情之不實資訊,均足以造成人心惶惶、驚恐不安,嚴重影響社會安寧;
又現今社會民眾多仰賴網路取得各項資訊,且草屯人社團為公開社團,任何人都能看到社團成員發布的貼文,亦為被移送人所明悉;
再者,依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封城」係指疫情警戒標準達第四級,即本土病例快速增加(14天內每日確診超過100例以上),且一半以上找不到傳染鏈,而110年5月18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未公布臺北市、新北市警戒標準達第4階段等情,亦為被移送人警詢中所知悉,然被移送人未經求證即於草屯人公開社團上,以黑底白字、放大字體之醒目內容貼文:「剛剛收到消息雙北巿封城了」,顯足以引起社會大眾恐慌,並影響公共之安寧,是移送人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事實,應堪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散佈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散佈謠言行為易使民眾恐慌、不利政府對抗疫情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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