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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投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謝秉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22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1200318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秉澔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在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之住處,透過Youtube影音平臺,以「neo720430」之名義在其網頁上發布標題為「中選會作票危機」之影音(下稱系爭影音),內容指稱「立委票你很難監,大家都會監總統,總統我能作我就作,不能做反正我要保立委席次,我不會全部投開票所我都作拉,甚至抓小放大,不會找那種大票倉,例如說台北巿的萬華區,我不會找大票倉上的拉,我要做票我找什麼地方?鄉下地方,屏東、臺南的鄉下,或者是嘉義的鄉下,一定從小地方開始灌」之不實訊息,認該訊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事實應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上開規定及意旨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
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此款之非行,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所謂「公共秩序」、「社會安寧」者,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定義難以一概而論,惟皆以保障公眾之安全與自由為主要核心,自應由法院就具體案情,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公眾安全之維護,就該言論之整體內容及目的而為觀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斷。
再者,言論自由既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為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國家本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雖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然基於言論自由對建立民主多元社會有無可替代之功能(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故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條文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自應考量言論自由保障及該條所欲保護之公共安寧維護間之利益衡量,而作限縮解釋。
亦即,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事項、卻捏造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即在製造聽聞者之畏懼與恐慌,其散佈謠言之內容亦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者,始屬相當。
四、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序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調查筆錄、系爭影音截圖、中選會新聞稿為其論據。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上傳系爭影音之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違序行為,辯稱:109年總統大選時,於屏東地區投開票所曾爆發票數爭議疑雲,我因而對本次總統、立委選舉開票結果正確性提出質疑。
我所發表之內容並非假消息,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且屬人民言論自由、意見表達之範疇等語。
觀諸系爭影音內容,乃被移送人針對我國於113年1月13日舉行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之開票、計票過程及結果提出質疑,其用意係提出選舉開票、計票過程中可能有作票之情事發生,進而鼓勵國民於開票時到場監督投開票所人員,尚無煽動人心而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險,且其所發表之內容,縱事後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發布新聞澄清,並認為係虛偽捏造,惟衡諸我國投開票過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均依法招募,且三分之一以上選務人員須為公教人員,而監察員係依法由各政黨或各組候選人推派,投開票過程均公開透明,有中選會澄清新聞頁面在卷可憑,是系爭影音內容所涉評論是否合理,閱覽者均可迅速透過有效管道檢索相關資訊以為評斷,尚不致造成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據上,本件既不能證明被移送人確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自難以該條規定相繩,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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