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 (二)地點:南投縣名間鄉南雅村下溪巷八之八號鐵皮屋。
-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煙火爆竹,計有蜂炮三百六十盒、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被移送人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
- (三)扣案之蜂炮三百六十盒、排炮四百四十排、沖天炮三百支、笛音炮
-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危害社會安全之程度等一切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秩字第六號
移 送 機 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投投警刑秩字第○一三四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建一為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扣案蜂炮參佰陸拾盒、排炮肆佰肆拾排、沖天炮參佰支、笛音炮壹佰貳拾支、水鴛鴦貳盒、迴旋玩炮肆盒、小低空煙火貳拾柒盒、連珠炮(壹拾萬型)壹佰肆拾盤、連珠炮(貳拾萬型)貳盤、連珠炮(參拾萬型)伍拾肆盤、連珠炮(伍拾萬型)伍拾盤、連珠炮(壹佰萬型)壹拾玖盤、連珠炮(貳佰萬型)壹拾參盤、連珠炮(天尺炮)捌盒均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名間鄉南雅村下溪巷八之八號鐵皮屋。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煙火爆竹,計有蜂炮三百六十盒、排炮四百四十排、沖天炮三百支、笛音炮一百二十支、水鴛鴦二盒、迴旋玩炮四盒、小低空煙火二十七盒、連珠炮(十萬型)一百四十盤、連珠炮(二十萬型)二盤、連珠炮(三十萬型)五十四盤、連珠炮(五十萬型)五十盤、連珠炮(一百萬型)十九盤、連珠炮(二百萬型)十三盤、連珠炮(天尺炮)八盒。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被移送人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三)扣案之蜂炮三百六十盒、排炮四百四十排、沖天炮三百支、笛音炮一百二十支、水鴛鴦二盒、迴旋玩炮四盒、小低空煙火二十七盒、連珠炮(十萬型)一百四十盤、連珠炮(二十萬型)二盤、連珠炮(三十萬型)五十四盤、連珠炮(五十萬型)五十盤、連珠炮(一百萬型)十九盤、連珠炮(二百萬型)十三盤、連珠炮(天尺炮)八盒。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危害社會安全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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