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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秩易字第一號
聲請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投草警刑社維字第○九三○○○○二五三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參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南投縣中寮鄉○○路中山橋西端,徒手毆打彰化客運司機蕭東為之頭部,被處罰人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本庭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投秩字第三一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該裁定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茲因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院調卷審閱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查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總額參仟元,應以九百元折算壹日,易以拘留參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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