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埔小,93,201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賴文祥
被 告 鍾志昌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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