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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1號
原 告 郭政德
被 告 陳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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