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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蔡樹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秀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62,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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