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埔簡,151,201203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陳鴻銘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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