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埔簡,39,201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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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蕭清泉
訴訟代理人 蕭慶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坤定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36,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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