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埔簡,88,201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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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88號
受 罰 人
即 證 人 邱瓊玉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潘益修與被告廖朝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瓊玉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潘益修與被告廖朝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通知證人邱瓊玉應於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到場應訊,該證人已受合法之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首開規定,裁定處受罰人罰鍰新臺幣20,000元。

又證人於再次收受本院通知後,如仍不到場,本院將依前開法律規定,再處證人罰鍰,並拘提之。

證人應注意遵期到庭作證,盡國民依法應盡之作證義務,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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