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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93號
原 告 楊珮甄
被 告 廖惠玲
訴訟代理人 廖惠卿
訴訟代理人 洪廷虹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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