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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代 理 人 張傳芳
相 對 人 何秀美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催告有關履行向聲請人購買林俊旭債權一事,經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信封、委任書、債權買賣契約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其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南投縣埔里鎮○○路35之1號寄送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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