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埔簡聲,22,2011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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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滿正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滿正昌邀同訴外人曾鈴錫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資融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契約,約定按期繳納價金並簽發本票乙紙供擔保,嗣因逾期未繳,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而原債權人奇異資融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就其對相對人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

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分別向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惟均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而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4164號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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