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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被 告 廖光元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廖光元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2月21日死亡,業據本院依職權以內政部戶役政系統電子閘門查詢屬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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