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投小,347,2011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34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李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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