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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57號
原 告 侯靜蓉
被 告 唐歆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雯惠
兼
法定代理人 唐明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4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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