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洪武村
被 告 洪蒼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蒼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洪蒼溜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惟被告洪蒼溜已於原告起訴前之56年9 月25日死亡,有臺灣省南投縣戶籍登記簿在卷可稽。
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洪蒼溜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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