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0,投簡,202,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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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黃劉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賢
被 告 陳敬源
陳敬聰
林素勤
沈東坤
黃詩顯
黃詩育
陳隆盛
陳柏翰
沈順水
沈陳倚
陳廖秀卿陳樹林之.
陳慧嘉陳樹林之承.
陳慧潔陳樹林之承.
陳依喜陳樹林之承.
陳慈怡陳樹林之承.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分割方案之測量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定於100年8月25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就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製作成果圖,依法應繳納測量規費,經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通知原告預繳,未據原告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原告預納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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